目前国内期货中的强行平仓有两种:交易所对期货公司(或自营会员)的强行平仓和期货公司对客户的强行平仓。根据强行平仓原因的不同,可将期货强制平仓分为以下几类:
(一)因未履行追加保证金义务而强行平仓
根据交易所规则,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每一笔交易均须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当市场发生不利变化,也就是说,市场发生行情逆转,朝相反方向变化时,以及进入交割月时,会员或客户还应根据交易规则和合约的约定,存入追加保证金。如果会员或客户未在被要求的时间内履行追加保证金的义务,交易所就有权对会员,经纪公司就有权对客户所持有的仓位实施强行平仓。
(二)因违规行为被强行平仓
会员或客户违反交易所交易规则,交易所有权依交易规则的规定,对其违规持仓部分实施强行平仓。主要包括:违反头寸限制超仓;违反大户报告制度未作报告,或报告不实;为市场禁入者进行期货业务;经纪公司从事自营业务;联手操纵市场;以及其他须强行平仓的违规行为。
(三)因政策或交易规则临时变化而强行平仓
这种情况经常出现,交易规则也经常因政策或监管部门的临时规定而修改,或临时不能正常执行。期货公司对客户的强行平仓是指客户资金不足、超仓等被强行平仓。
交易所强行平仓权,是指当客户所持未平仓合约与当日交易结算价的价差亏损超过一定比率后,客户又末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追加保证金时,期货经纪公司有权将客户在手合约强行平仓,以降低保证金水平和减小风险,保证客户免受更大的经济损失,强制平仓的后果由客户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