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控制相关规定
保证金制度
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漂针浆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4%。
交易所根据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临近交割期)调整交易保证金,调整方法如下:
风险控制相关规定漂针浆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漂针浆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 4%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10%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 15%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20%
当某漂针浆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D1、D2、D3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9%;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2%;或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3.5%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
涨跌停板制度
涨跌停板是指期货合约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当某漂针浆期货合约连续出现同方向单边市时,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调整及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对应如下表:
漂针浆期货触板后涨跌停板幅度及保证金比例变动
交易日 涨跌停板幅度 当日交易时的保证金比例 当日结算时的保证金比例
D1 X% Y% D2涨跌停板幅度+2%
D2 X%+3% D2涨跌停板幅度+2% D3涨跌停板幅度+2%
D3 X%+5% D3涨跌停板幅度+2% D3涨跌停板幅度+2%
注:X%表示漂针浆期货品种在D1时相对应的涨跌停板幅度
Y%表示漂针浆期货品种在D1时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水平
限仓制度
交易所实行持仓限额制度。持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的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合约单边持仓的最大数量。套期保值持仓头寸实行审批制度,不受本条限制。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各会员、各客户在每个会员处漂针浆期货合约的投机持仓应当调整为2手的整倍数。进入交割月后,漂针浆期货合约投机持仓应当是2手的整倍数,新开仓、平仓也应当是2手的整倍数。
大户报告制度
当会员或者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额80%以上(含本数)或者交易所要求报告的,会员或客户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客户应当通过期货公司会员报告。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强行平仓制度
为控制市场风险,交易所实行强行平仓制度。强行平仓是指当会员、客户违规时,交易所对其有关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
当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
1、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2、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
3、相关品种持仓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调整为相应整倍数的;
4、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5、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
6、其他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
强行平仓先由会员自己执行,时限除交易所特别规定外,一律为开市后第一节交易时间内。若时限内会员未执行完毕,则由交易所强制执行。因结算准备金小于零而被要求强行平仓的,在保证金补足前,禁止相关会员的开仓交易。
风险警示制度
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