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大商所)向各会员单位发布通知,就收取棕榈油期货合约的交易申报费向各会员单位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和建议以电子邮件等形式于2020年11月18日前反馈。
依据上述通知,大商所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制定了棕榈油申报费的具体收费方案,相关业务不涉及规则修改。
申报费收取的适用对象为当日在棕榈油合约上成交手数超过600手的达到相应标准的客户和非期货公司会员,做市商做市交易免收申报费。
通知显示,棕榈油交易申报费按日收取,当日申报费金额为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当日在棕榈油合约上的总下单手数与其当日收费标准的乘积(申报费=总下单手数×当日收费标准)。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当日申报收费标准由其当日在棕榈油合约上的信息量(下单笔数+撤单笔数)和委托成交比(OTR,下单手数/成交手数-1)综合确定。
当日结算时,申报费从会员结算准备金中扣划。同时,会员单位应在申报收费措施正式实施前及时联系柜台系统供应商完成相关系统升级。
实际上,收取期货合约交易申报费,国内期市5年前即有先河!
2015年7月31日,为防范市场风险,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发布《关于调整股指期货手续费标准的通知》,明确了交易手续费由交易手续费和申报费两部分组成,交易手续费标准调整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二三;申报费根据客户沪深300、上证50和中证500股指期货各合约的申报数量收取,每笔申报费为一元。会员应当根据客户申报量向客户收取。申报是指买入、卖出及撤销委托。
1 2 3 下一页 末页 共3页温馨提示:请远离场外配资,谨防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