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持仓限额制度是什么意思?
持仓限额制度是交易所为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它的作用防止期货市场风险过度集中,对象是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
根据不同的目的交易所可以采取不同的限仓形式。一般有根据保证金数量规定持仓限额、对会员进行持仓量限制和对客户进行持仓量限制等三种形式。
持仓限额制度可以防范期货交易的操纵行为,同时也可以防止市场的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投资者,导致他们无法承担巨额风险损失,最终把风险蔓延到整个市场。
根据不同的目的,持仓限额又分为以下几种:
1.根据保证金的数量规定持仓限量。持仓限额制度最原始的含义,就是根据会员承担风险的能力规定会员的交易规模。在期货交易中,交易所通常会根据会员和客户投入的保证金的数量,按照一定比例给出持仓限量,此限量即为该会员在交易中持仓的最高水平。如果会员要超过这个最高持仓量,则必须按比率调整其结算准备金。
2.对会员的持仓量限制。为了防止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会员,我国期货交易所一般规定一个会员对某种合约的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交易所此种合约持仓总量(单边计算)的15%,否则交易所将对会员的超量持仓部分进行强制平仓。此外,期货交易所还按合约离交割月份的远近,对会员规定了持仓限额,距离交割期越近的合约,会员的持仓限量越小。例如,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期货合约,一般合约月份净持仓限量为7000手,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为1200手,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为800手,交割月份为200手。
3.对客户的持仓量限制。为了防止大户过量持仓,操纵市场,大部分交易所对会员单位所代理的客户实行编码管理,每个客户只能使用一个交易编码,交易所对每个客户编码下的持仓总量也有限制。例如,大连商品交易所大豆期货合约一般合约月份每个客户编码的净持仓量(多头持仓量与空头持仓量之差)不得超过2000手,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为600手,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为400手,交割月份为200手。在执行限仓制度的过程中,对于某一会员或客户在多个席位上同时有持仓的,其持仓量必须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