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次专门立法规范和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草案于4月29日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5月28日。
图片来源:中国人大网
草案共14章173条,重点围绕期货交易、结算与交割基本制度,期货交易者保护制度,期货经营机构和期货服务机构的监管,期货交易场所和期货结算机构的运行,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亮点1:上升为国家战略
草案第四条提出,国家支持期货市场发展,建立适应期货交易特征,便利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促进期货市场发展的会计、审计、税收、国有资产管理、外汇管理等制度,发挥期货市场发现价格、管理风险、配置资源的功能;国家鼓励利用期货市场和其他衍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农产品期货市场和其他衍生品市场发展,引导国内农产品生产经营。
亮点2:厘清期货法律边界
草案第三条明确,本法所称期货,是指由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将来在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本法所称其他衍生品,是指价值依赖于标的物价值变动的、非标准化的远期交割合约,包括非标准化的期权合约、互换合约和远期合约。期货交易和其他衍生品交易的标的物包括农产品、工业品、能源等商品、服务及相关指数,以及有价证券、利率、汇率等金融产品及相关指数等。
草案第七条明确,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利率、汇率期货由国务院依法另行规定;其他衍生品市场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实行监督管理。
亮点3:提出品种上市注册制
据了解,草案借鉴证券法关于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经验,品种上市由并联审批模式改为实行交易场所申请、证监会注册的品种上市机制,原则规定品种上市的基本条件,优化品种上市程序。
亮点4:引入调解和集体诉讼制
草案第六十一条明确,交易者与期货经营机构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行业协会等申请调解。普通交易者与期货经营机构发生期货业务纠纷并提出调解请求的,期货经营机构不得拒绝。
草案第六十二条对交易者集体诉讼制度进行了明确。
根据草案,交易者提起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期货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对按照前款规定提起的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关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交易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交易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交易者发生效力。
交易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交易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期货结算机构等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交易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亮点5:设专章规定“其他衍生品交易”
草案设专章规定“其他衍生品交易”,有利于构建我国统一金融衍生品市场。
根据草案规定,其他衍生品交易,可以采用协议转让等交易方式,也可以采用经国务院认可的其他交易方式。
亮点6:设专章规定“跨境管辖与协作”
对于“跨境管辖与协作”,草案设立专章。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境外监管机构建立跨境监管合作机制,进行跨境监督管理。
根据草案第一百三十六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境外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或者加入国际组织,实施跨境监督管理,进行跨境调查取证,追究法律责任,处置跨境市场风险。
亮点7:确立交易者权益保护制度
草案确立了期货交易者权益保护制度。规定交易者适当性原则,并将交易者分为专业交易者与普通交易者。
草案第五十六条提出,根据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交易者可以分为普通交易者和专业交易者。专业交易者的标准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普通交易者与期货经营机构发生纠纷的,期货经营机构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期货经营机构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导致交易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亮点8:增加期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成本
据了解,在打击违法行为方面,草案大幅度提高行政罚没款金额,增加期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成本。
其中,根据草案第一百四十二条,操纵期货市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草案第一百四十七条,非法设立期货经营机构,或者擅自从事期货相关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专家:期货市场迎来法治护航
专家表示,在期货领域法治建设的保驾护航下,期货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值得期待。
我国期货市场从上世纪90年代初起步,经过30余年发展,不断增量提质,目前,我国已上市期货和期权品种92个,其中商品期货64个、金融期货6个,商品期权18个、金融期权4个。除天然气外,国外市场成熟商品期货品种均已在我国上市,基本覆盖了农产品、金属、能源、化工等国民经济主要产业领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期权及豆粕、白糖等商品期货期权的上市,进一步健全了我国期货衍生品市场体系。2020年,我国期货市场交易量达61.53亿手。其中,商品期货(不含期权)交易量为59.29亿手,位居世界第一。
截至2021年3月底,我国共有150家期货公司,下设90家风险管理子公司、10家资产管理子公司,行业净资产1394亿元,全市场资金总量10173.93亿元。通过经纪业务、资管业务、风险管理业务、投资咨询业务等,搭建起多层次的服务实体经济的网络,承担起市场培育、投资者教育与培训、期货市场风险防范的职责,有力地推动了期货市场价格发现、风险管理功能的发挥。
业内人士指出,随着期货市场深入发展和对外开放进程加快,期货市场法治建设的需求愈发强烈。适时出台期货法,将从法律层面对我国期货市场的改革开放做好顶层设计,明确各参与主体的法律地位,明确期货市场基础法律关系、民事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明确对场外市场的监管,对市场准入、投资者保护和对外开放等作出明确规定,将为期货市场对外开放以及跨境监管提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