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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保证金新规出炉 8大要点全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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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五(7月17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就修订《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涉及保证金管理、账户管理、冻结设置、业务规范等多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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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五(7月17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就修订《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涉及保证金管理、账户管理、冻结设置、业务规范等多个方面。

  期货保证金管理迎新规

  证监会发文表示,为适应期货市场法规建设及业务发展需要,加强对期货保证金封闭运行的管理,对《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暂行办法》(证监期货字〔2004〕45 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

  对于此次办法修订,证监会表示主要源于以下原因:

  一是与现行法规规章不相适应。包括《办法》中的部分条款与现行法规规定、业务现状和监管实际不相一致,需要加以协调。

  二是与强化存管银行职责不相适应。近年来,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时有被有权机关不规范冻结的情况,成为困扰公司业务正常运行的一大难题。

  三是与期货市场开放不相适应。近年来,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步伐逐步加快,但境外交易者等境外参与主体尚未在规则中明确纳入保证金封闭圈管理,需要加以补充完善。

  征求意见稿8大要点梳理

  此次公布的《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暂行办法》,Wind梳理要点如下:

  1、关于保证金。期货公司客户保证金按照封闭运行原则,必须全额存入存管银行,与期货公司自有资金相互独立,分别管理。严禁期货公司挪用保证金。

  2、期货公司账户管理。期货公司应当在存管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专用于保证金的存放。期货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多家存管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但必须指定一家存管银行为主办存管银行。此外,期货公司应当在主办存管银行开立专用自有资金账户。

  同时指出,如遇特殊情形,期货公司可以向监控中心申请,将另一家存管银行临时指定为主办存管银行。

  3、投资者账户管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应当以本人名义在存管银行开立或者指定用于存取保证金的银行结算账户为期货结算账户。客户变更期货结算账户,应当在期货公司办理变更登记。

  此外,客户可以在期货公司登记多家存管银行的期货结算账户。

  4、关于资金运行。保证金可以在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指定的存管银行网点开立的专用资金账户、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及其他期货结算机构的资金账户之间划转。上述账户共同构成保证金封闭圈。保证金只能在封闭圈内划转,封闭运行。

  此外,期货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与股票期权备兑开仓以及行权相关的证券现货经纪业务的,存放期货保证金及期权保证金、权利金和行权资金等客户资金的保证金账户应当与存放客户相关现货资金的保证金账户隔离管理,不得相互划转资金。

  同时强调,严禁以质押等方式变相挪用占用保证金。

  5、关于保证金不足情况说明。客户在期货交易中透支、穿仓导致保证金不足时,期货公司应当及时以自有资金补足保证金,不得占用其他客户的保证金。

  同时,以自有资金补足保证金时,应当通过专用自有资金账户调入在主办存管银行开立并指定的保证金账户。

  6、关于账户规范。期货公司开立或者变更保证金账户、专用自有资金账户,应于当日向监控中心备案。期货公司通过投资者查询服务系统确认存管银行正常报送账户信息之前,不得使用此账户。

  7、关于规范核查。监控中心根据存管银行、期货交易所及其他期货结算机构报送的保证金封闭圈内的资金数据,对下列事项进行每日稽核:

  (1)期货公司报送的客户权益。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圈内资金余额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当期所有客户权益。

  (2)期货公司在保证金封闭圈内的自有资金。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圈内自有资金余额应大于或者等于自有资金最低监管要求。

  8、账户冻结限制。存管银行应当在系统中对保证金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等平台中作出限制整体冻结设置。

  同时,保证金账户发生冻结、扣划情况的,存管银行应当及时向监控中心报告。

(文章来源:冠通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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