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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发布关于做好2021年钢铁去产能“回头看”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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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钢铁去产能“回头看”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产业〔2021〕312号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各有关省、自治区、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钢铁去产能“回头看”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产业〔2021〕312号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深化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巩固提升钢铁去产能成果,促进我国钢铁行业兼并重组和转型升级,实现绿色化、智能化发展,现就切实做好2021年钢铁去产能“回头看”检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除本区域内没有粗钢冶炼能力的北京、海南、西藏等三省(区、市)外,其余29个地区(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钢铁企业均在检查范围内。

  二、检查重点

  钢铁去产能“回头看”工作重点检查2016年以来各有关中央钢铁企业、有关地区(以下简称“各有关方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决策部署,以及完成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相关任务的情况。具体要求如下:

  (一)退出产能情况。各有关方面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取缔“地条钢”的冶炼装备退出情况。

  (二)项目建设情况。各有关方面钢铁冶炼项目建设、投产运行情况,项目是否符合安全、环保、能耗、质量、用地、产业政策、产能置换和备案等相关要求。特别是检查已投产或处于热试阶段的钢铁冶炼项目置换产能是否按要求退出的情况。

  (三)历次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历次相关专项检查中发现产能违法违规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四)举报核查情况。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转交的举报线索核查以及整改情况,特别是反复举报的核查情况。

  (五)健全工作体系情况。各有关方面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的建立和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年度工作部署、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和健全相关工作机制等情况。

  (六)2021年粗钢产量压减工作情况。2021年,各有关方面围绕粗钢产量压减任务开展的相关工作,重点检查工作方案、进展、成效等。

  三、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国务院国资委、各省级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启动开展“回头看”自查自纠工作,并于2021年5月15日前完成。期间,部际联席会议适时组织赴重点地区实地指导。各地区根据自查自纠情况,于5月30日前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回头看”自查自纠情况报告。

  (二)现场检查阶段。6月1日-7月底,由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别带队,组成若干个现场检查组,开展实地检查。

  (三)总结报告阶段。根据各有关方面自查自纠和现场检查情况,部际联席会议就2021年钢铁去产能“回头看”有关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国务院。

  四、有关工作要求

  开展钢铁去产能“回头看”检查是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是巩固提升钢铁去产能成果的重要举措。国务院国资委、各有关省(区、市)要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深化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担当,抓好钢铁去产能“回头看”检查工作。

  (一)明确职责发挥合力。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制定总体方案、督导检查和综合协调。国务院国资委负责组织落实中央钢铁企业“回头看”检查工作。各有关地区省级政府对本地区“回头看”检查工作负总责,具体由本地区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落实。

  (二)扎实开展工作。国务院国资委、各有关地区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开展工作。按照“回头看”检查工作的时间节点,及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确保提供材料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三)强化整改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各有关地区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对于自查自纠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严肃查处、立行立改、举一反三、防微杜渐,发挥负面典型警示教育作用,坚决禁止新增产能,坚决禁止钢铁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部分地区、部分企业盲目扩建粗钢产能的冲动,巩固提升钢铁去产能成果。

  (四)加强督促检查。部际联席会议将采取约谈、实地指导等方式,对进展迟缓、工作不力、社会反响较差的地区进行督导。在实地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属实的,将检查结果转交国务院国资委或相应省级政府依法依规进行处置,由部际联席会议在全国范围内印发核查情况通报,并抄报国务院办公厅;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负面典型案件,部际联席会议将上报国务院。

  联系人及电话:

  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发展司:王勇 010-68502073

  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许斐范 010-68205765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1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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